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15 14:22:48 来源: sp20241115

  用法治思维解决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难题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佛教寺庙、海防遗址、传统村落、人文故居等如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如何体现精准性、规范性?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最高检发布这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文脉。应勇检察长在青海调研时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民族团结的重要精神纽带,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此批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二是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办案提质增效。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要求“公益诉讼检察重在突出精准性、规范性”。此次筛选的8件案例从不同侧面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基本要求,为各地高质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提供了模板和示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为修订文物保护法提供案例支撑。文物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所蕴含的物质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虽未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但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2023年10月20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时发布典型案例,可为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提供司法实践支撑。

  二、此次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从保护对象上看,覆盖类型广泛、文物价值较高。此次发布的8件案例中,保护对象类型丰富、意义重大,主要包括藏传佛教寺庙、海防遗址、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址、传统村落、人文故居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比如,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的宏觉寺,是1951年习仲勋同志代表党中央送十世班禅首次入藏的送行地,是汉藏文化交流互动的桥梁纽带,是民族团结的历史见证。

  二是从监督事项上看,涉及多种违法类型。这批案例基本涵盖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常见问题。比如,贵州省贞丰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马二元帅府案,针对的是修缮过程中破坏文物风貌的问题;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上堡梯田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产案,针对的是应该保护但未纳入保护范围的问题;安徽省歙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案等6件案例,针对的是文物保护不到位问题。

  三是从监督手段上看,坚持以“诉”的确认彰显监督刚性。办案中准确把握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于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文物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情形,坚决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确保受损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比如,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既未回复也未整改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确保了监督刚性。

  四是从价值功能上看,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补位行政执法的兜底作用。检察机关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案件中,始终坚持行政机关维护公益的第一顺位,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保护文物时,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进一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涉案企业拒不支付修复费用、文物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凸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三、检察机关在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

  一是坚持同向而行、协同发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保护公益的最终目标高度一致。办案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既依法监督又强化协同配合。今年以来,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赴江苏、福建、北京等地开展联合调研,在明确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重点协作范围等方面深化共识。辽宁、山西等省级检察院与省文物局会签协作意见。安徽省检察院与省住建部门就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建立协作机制。甘肃省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联合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文物和文化遗产丰富性、地域性特点,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结合本地特色以小专项形式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高检部署沿大运河8省(市)检察机关开展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活动。河北、内蒙古、甘肃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长城保护。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强化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山西、贵州等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专项行动,办理了保护莜面栲栳栳制作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等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是坚持科技支撑、借智借力。办案过程中,一方面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案件线索,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方式调查取证,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借助“外脑”支持,邀请文物保护专家、高校科研人员、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组成专家人才库,为办理文物保护案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浙江、福建等地通过构建、运用法律监督模型进行大数据碰撞,发现了大量违法线索。陕西多地检察机关组建文物保护专家库,为高质效办案提供专业支撑。

  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走实?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不断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以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等领域办案力度,助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诉讼行动,集中解决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各地结合本地特色,围绕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红色资源、传统村落、石窟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地方特色文物加大办案力度,重点解决文物和文化遗产损坏、应保未纳保、过度开发利用、私有产权文物保护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二是强化执法司法协作。最高检将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深化线索移送、会商研判、调查取证、联合调研、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适时研究制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意见。

  三是加强规范引领。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线索发现难等问题,总结梳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里具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违法问题,分门别类制作常见问题索引;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诉讼请求、损害鉴定等出台办案指引,为各地规范统一办案提供操作指南;继续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适时对外发布办案质效好、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在高质效办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加大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力度,通过讲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故事,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法治意识。

  来源:检察日报社

  记者:闫晶晶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润泽】